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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民初字第22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袁某与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诸民初字第2254号原告袁某。委托代理人石勇,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某甲。委托代理人楼林红。原告袁某与被告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秀丽独任审判,分别于2015年8月6日、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石勇、被告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楼林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12月24日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章某乙。婚后夫妻双方因性格脾气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9月,原告知道被告有外遇,双方发生争吵,原告就回娘家居住。因被告仍与第三者有交往,双方再次发生争吵。2015年2月,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原告起诉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随原告生活,抚养教育费各半负担,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章某甲在庭审中答辩称,同意离婚。女儿的抚养随其意愿。房屋属于父母建造,供原、被告使用,所有权属于父母。共同财产浙D×××××大众途观车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权在陈女处20万元,袁伟勇处20万元,章超夫处216000元,丁永华处45万元,其他10万元要求各半分割。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户口簿复印件一份,证明婚生女儿章某乙于××××年××月××日出生;3、土地使用者为章银芳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一份及分家协议一份,要求对该房屋进行分割;4、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有夫妻共同财产浙D×××××大众途观一辆,价值12万元;5、女儿章某乙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女儿愿意跟原告袁某生活的依据;6、录音资料一份,证明目的系被告章某甲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有原告在诉状中诉称的过错情况,也是导致原、被告离婚的主要原因。经被告质证,对证据1、2、5无异议,本院对证据予以确认。对证据3有异议,认为该房屋系被告父母建造,分给原、被告使用,不同意分割。本院在庭审中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已将座落于诸暨市暨阳街道江龙村土地使用者为章银芳的老屋拆除并进行翻建,对翻建而成的房屋未经权属登记。故对此房屋本院不予处理。证据4,被告对双方共有浙D×××××大众途观一辆无异议,经过庭审中原、被告竞价,被告同意以17万元的价格受让。对证据6被告有异议,认为系原告非法获取,录音的内容系开玩笑。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1、2013年9月27日陈女出具的证明及银行转帐凭证,证明2011年9月26日起原告袁某以陈女名义集资借给诸暨市新时代电器商场20万元,年息15%,利息每半年付一次。2012年4月24日转帐支付22500元到原告卡上。2012年10月24日、2013年4月17日、2014年4月19日、2014年11月12日各转帐支付利息15000元给原告卡上。2013年10月18日转帐支付利息15000元给被告卡上。2015年1月5日原告袁某将银行卡销户。2、银行帐单及章超虎、丁荣华、徐明霞的证明,证明在袁伟勇处有债权20万元,章超虎处有债权216000元,丁永华处有债权45万元。3、原告的QQ空间记录及原、被告之间短信聊天记录一份。证明原告有出轨的隐秘日志及原告用短信毒骂的事实。经原告质证,对证据1无异议,但提出陈女的钱已于2014年9月归还并用于日常支出。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质证后分析,原告认为已于2014年9月收到陈女处20万元。从银行帐单显示,2014年11月12日原告卡上仍然通过转帐收取利息15000元。结合陈女的证明及转帐凭证显示双方每半年付息15000元。2014年4月19日至2014年11月,刚好半年计息15000元。如原告所述2014年9月还款,利息计算止9月不应再支付15000元,至2014年10月才符合6个月,原告的辩称不成立。对该集资款20万元,应予确认。对证据2,原告认为,2012年2月28日章某甲转帐借给袁伟勇27万元,其中属于原告夫妻15万元,原告父母12万元。其中属于原告夫妻的钱已用于购买车辆。后被告在庭审中亦认可原告的陈述,但认为车辆的首付款系被告的收入支付。对丁永华处45万元,其中10万元属于原告父母,35万元属于原告兄弟袁伟勇。原告袁某提供银行账单,证明2013年2月7日袁伟勇转入55万元,此款通过转帐转入寿海燕帐户,后寿海燕又将部分款项转给徐明霞,徐明霞又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将丁荣华处的借款45万元转为原告。章超虎处的借款216000元已归还属于原告兄弟袁伟勇。本院认为,对被告章某甲主张的债权,因款项均涉及案外人袁伟勇,而袁伟勇与原告袁某系兄妹关系,袁伟勇又通过转帐转给原告55万元,原告的银行款项转帐往来涉及案外人较多,且款项中又涉及债权转让,故在本案中不作处理,被告可另案主张权利。原告对证据3的真实性有异议,不能反映原告有外遇。本院不予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12月24日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章某乙,现就读于诸暨市暨阳初中。因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矛盾逐渐加深,致感情破裂。2015年7月原告诉至来院,要求判如所请。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浙D×××××大众途观一辆,折价为17万元归被告章某甲所有,婚生女儿由原告袁某抚养教育成人,被告章某甲依法支付抚养教育费达成一致意见。对其余的财产分割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致调解无果。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婚生女儿章某乙,尊重其意愿由原告抚养教育成人,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因章某乙就读市区初中,对其的抚养费参照城镇居民消费支出确定。对查明的夫妻共同财产浙D×××××大众途观一辆,陈女归还集资款20万元依法予以分割。对其余有争议的财产本案中不作处理,双方均可另案主张权利。对原告主张陈女归还集资款20万已全部消耗,本院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较大款项出借利息收入,原告主张款项已用完,却无相应书面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袁某与被告章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儿章某乙由原告袁某抚养教育成人。被告章某甲自2015年10月起至章某乙独立生活时止,每年支付给原告袁某抚养费12,000元,款在每年的11月20日前付清;三、夫妻共同财产:浙D×××××大众途观车一辆归被告章某甲所有,原告袁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车辆交付给被告章某甲,被告章某甲支付原告袁某财产差价款85000元;原告袁某应支付被告章某甲集资归还款10万元;上述款项折抵后,原告袁某尚应支付被告章某甲人民币15000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袁某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900元,依法减半收1950元,由原告袁某、被告章某甲各负担9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秀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余鑫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