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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随县执字第0004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湖北钟祥德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钟祥德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随县执字第00048-5号被罚款人湖北钟祥德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德兵,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秀与被执行人刘发兵、刘铭、邱道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罚款人湖北钟祥德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公共场所以张贴书面告示等违法行为,阻碍人民法院委托拍卖的财产依法进行,其行为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我院于2015年6月15日以(2014)鄂随县执字第00048号罚款决定书对被罚款人湖北钟祥德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罚款50万元并于同年7月1日将被罚款人湖北钟祥德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行账号为42×××76上的存款500000元予以冻结。被罚款人湖北钟祥德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15年8月25日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2015)鄂随州中执复字第00011号复议决定书决定:一、撤销随县人民法院(2014)鄂随县执字第00048号罚款决定;二、对湖北钟祥德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罚款30万元。该决定生效后,被罚款人湖北钟祥德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交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罚款人湖北钟祥德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行账号为42×××76上的存款300000元扣划至随县人民法院。二、解除对被罚款人湖北钟祥德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行账号为42×××76上的存款5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金尧审判员  李品德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苏玉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