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民初字第1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吴山东与王殿神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山东,王殿神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1691号原告吴山东。委托代理人王亚东,淮安市淮安区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殿神。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了原告吴山东与被告王殿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山东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山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山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40元,减半收取7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山东负担。审 判 长 蔡 勇代理审判员 包小琴人民陪审员 杨万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邱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