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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20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士青与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士青,王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038号原告:张士青,安徽省凤阳县农村商业银行职工。被告:王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士青诉被告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士青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张士青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士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6元,减半收取1478元,由原告张士青负担。审 判 员  常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曹培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