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20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士青与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士青,王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038号原告:张士青,安徽省凤阳县农村商业银行职工。被告:王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士青诉被告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士青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张士青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士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6元,减半收取1478元,由原告张士青负担。审 判 员 常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曹培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