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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合高新执字第0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陈瑜与金家凤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瑜,金家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合高新执字第087号申请执行人:陈瑜被执行人:金家凤本院于2009年11月27日作出的(2009)合高新民一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金家凤至今仍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1月19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金家凤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元,或查封(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峻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