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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胜执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严萍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严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胜执字第536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武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余恒龙,董事长。被执行人赵严萍,汉族,生于1963年7月28日。本院(2014)武胜民初字第32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赵严萍所有的存于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封支行621033141000754XXXX账户上的银行存款共计66875.0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詹金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