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终字第10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商丘市凯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市豪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代国胜,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柘城支公司、冀满、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仁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商民终字第10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负责人耿涛,经理。委托代理人邝效领,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商丘市凯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张桂珍,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口市豪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法定代表人王五星,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代国胜,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上述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朱中伟,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柘城支公司,住所地柘城县。负责人李娜,经理。原审被告冀满,男,198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怀仁县。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仁县支公司,住所地怀仁县。法定代表人王建军,经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简称太平洋财险商丘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商丘市凯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简称凯旋汽运公司)、周口市豪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简称豪顺汽运公司)、代国胜,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柘城支公司(简称太平洋财险柘城支公司)、冀满、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仁县支公司(简称人寿财险怀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柘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5)柘民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太平洋财险商丘支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平洋财险商丘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邝效领,代国胜及其与凯旋汽运公司、豪顺汽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朱中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2013年6月20日,冀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晋B618**/晋BV5**挂重型半挂大货车载乘冀满,沿S211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8KM处,驶入逆行道,与由北向南行驶代国胜驾驶的豫N263**/豫P4G**挂半挂大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冀义死亡,冀满及代国胜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冀义、代国胜分别负本起事故的主、次责任。事故当日,代国胜到医院门诊治疗,支付医药费313.1元,6月22日入住柘城县中医院治疗,6月29日出院,支付医疗费用2085.24元。事故发生后,代国胜支付吊车费用2000元。经车损评定,豫N263**/豫P4G**挂半挂大货车的损失价值为148300元,支付评估费3000元。晋B618**/晋BV5**挂重型半挂大货车在人寿财险怀仁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豫N263**/豫P4G**挂半挂大货车在太平洋财险商丘支公司投保有车辆损失险324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另查明,代国胜是非农业家庭户口。豫N263**重型半挂牵引车的登记所有人是凯旋汽运公司,豫P4G**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的登记所有人是豪顺汽运公司,晋B618**/晋BV5**挂重型半挂大货车的所有人是冀满。冀义无机动车驾驶证,豫P4G**挂车未按规定进行年检。原审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晋B618**/晋BV5**挂重型半挂大货车在人寿财险怀仁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豫N263**/豫P4G**挂半挂大货车在太平洋财险商丘支公司投保有车辆损失险,人寿财险怀仁支公司、太平洋财险商丘支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代国胜的损失为:1、医疗费2398.34元(19.08元+294.02元+2085.24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30元/天×8天);3、营养费80元(10元/天×8天);4、护理费400元(50元/天×8天);5、误工费400元(50元/天×8天);6、车辆损失费用148300元;7、吊车费用2000元。以上共计153818.34元,由人寿财险怀仁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代国胜2718.34元(医疗费2398.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营养费80元);在伤残赔偿金限额内赔偿代国胜800元(护理费400元+误工费400元);在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凯旋汽运公司、豪顺汽运公司2000元。下余损失148300元(车辆损失费用148300元+吊车费用2000元-2000元),因晋B618**/晋BV5**挂重型半挂大货车的司机冀义是无证驾驶,依据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的约定,人寿财险怀仁支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车主冀满承担103810元(148300元×70%);豫P4G**挂车虽未按规定进行年检,但太平洋财险商丘支公司在订立合同时采用格式合同,并未尽说明及提示义务,对车辆损失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44490元(148300元×3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仁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代国胜各项损失共计3518.34元(医疗费2398.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营养费80元+护理费400元+误工费400元);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仁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商丘市凯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市豪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损失2000元;三、被告冀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商丘市凯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市豪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损失103810元;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商丘市凯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市豪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损失44490元;五、驳回原告河南省商丘市凯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原告周口市豪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原告代国胜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柘城支公司的诉讼请求;六、驳回原告河南省商丘市凯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市豪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代国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评估费用3000元,共计5300元,由原告代国胜承担1590元,由被告冀满承担3710元。太平洋财险商丘支公司上诉称:豫P4G**挂车未按规定进行年检,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上诉人应免责;车损评估价值高于车辆本身价值,违反物价评定准则,应重新评定。请求二审改判。代国胜、凯旋汽运公司、豪顺汽运公司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维持。二审争点为,豫P4G**挂车未年检,能否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上诉人免责;车损评估价值是否高于车辆本身价值,是否应对车损重新评定。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太平洋财险商丘支公司的保险合同系格式合同,在诉讼过程中,太平洋财险商丘支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订立合同时,对车辆不进行年检,保险公司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已尽提示和说明义务,因此对本案车损不能免除赔偿责任;太平洋财险商丘支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评估的车损价值高于受损车辆的本身价值,要求对车损重新评定理由不足,不予准许。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913元,由上诉人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代恭伟审判员 曹燚森审判员 许珍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