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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行执审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中方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怀化市湘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方县国土资源局,怀化市湘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方行执审字第54号申请人中方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中方县生态城。法定代表人滕建贵,局长。被申请人怀化市湘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闵义春,男,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中方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怀化市湘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中方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中国土资罚字(2014)第1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 政审判员 韩 芳审判员 杨 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唐珍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