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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王云鹤与李娜、赵新宇、武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鹤,李娜,赵新宇,武广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辉民初字第707号原告:王云鹤,住辉南县。被告:李娜,住辉南县。被告:赵新宇,住辉南县。被告:武广生,住辉南县。原告王云鹤诉被告李娜、赵新宇、武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云鹤、被告赵新宇、武广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娜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云鹤诉称:被告李娜、赵新宇系夫妻关系,2013年9月7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签订了个人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利息按月利2分计算,被告李娜以门市房(华田地产卓越家园B3-6)房屋产权做抵押,武广生为其担保人。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利息给付至2015年5月1日。但此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不再偿还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赵新宇辩称:对借款事实无异议。向原告借款的事属实,当时约定利息为月利2分,但是并没有推脱不还钱。2015年5月1日之后没有能力偿还了,同意偿还本金及利息,但是暂时没钱还。被告武广生辩称: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是当时还款期限是半年,只担保了半年。后来还款期限延期了,是原告与被告李娜、赵新宇私下协商的,我不知情。已经过了保证期间,不同意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李娜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7日,被告李娜、赵新宇向原告借款500000.00元,约定月息2分,借款期限半年,被告武广生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逾期后,被告李娜、赵新宇并未履行还款义务,利息给付至2015年5月1日。延期付款系原告与被告李娜、赵新宇之间协商的,被告武广生并不知情。被告李娜、赵新宇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的陈述、被告的答辩及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认定原告与被告李娜、赵新宇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李娜、赵新宇应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请求被告武广生履行担保责任,因已超过保证期间,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娜、赵新宇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王云鹤借款本金500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1日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分计算)。二、驳回原告王云鹤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00.00元,由被告李娜、赵新宇负担。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自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喜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秋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