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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民三终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唐某及原审被告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唐某,周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民三终字第1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益阳市XX广场。负责人贺峰,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男,196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李昌港乡XX。委托代理人夏科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审被告周某,男,196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张家塞乡XX。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唐某及原审被告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447元,由上诉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艳红代理审判员  陈运泉代理审判员  昌 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贾 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