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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商初字第21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乐清市信宏电器制造厂与乐清市中楠天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市信宏电器制造厂,乐清市中楠天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2159号原告:乐清市信宏电器制造厂。负责人:陈帅。委托代理人:朱月进,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丽云,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清市中楠天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龙卓。委托代理人:叶阿静,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海峰,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乐清市信宏电器制造厂诉被告乐清市中楠天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乐清市信宏电器制造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1800元,减半收取135900元,由原告乐清市信宏电器制造厂承担。审 判 长 颜爱燕审 判 员 吴舟腾审 判 员 汤存本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李建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