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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执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罗发成与彭颜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罗某,男,1958年2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彭某,男,1955年7月1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某与被执行人彭某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运中民终字第591号民事判决书、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4)夏民初字第825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罗某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赔偿1742元,案件受理费37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共计182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彭某的银行账户中的1829元予以划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运中民终字第591号民事判决书、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4)夏民初字第825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苏杰代理审判员  吴芮峰代理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解德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