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岱执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泰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安坤源纺织有限公司、宁阳县利家食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坤源纺织有限公司,宁阳县利家食品有限公司,宁阳县兴鹏工贸有限公司,陆济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岱执字第651号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展鹏,任董事长。被执行人泰安坤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法定代表人陆济海,任总经理。被执行人宁阳县利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法定代表人李彬,任总经理。被执行人宁阳县兴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法定代表人赵平敏,任总经理。被执行人陆济海。申请执行人泰安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安坤源纺织有限公司、宁阳县利家食品有限公司、宁阳县兴鹏工贸有限公司、陆济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申请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4)岱商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王玉琪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诚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