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民初字第151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杜×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5107号原告杜×,女,50岁。被告王×,男,4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玉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 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