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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05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千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某某,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588号申请执行人雷某某,男,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两宜镇两一村。被执行人千某某,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官池镇西阳村。本院在执行雷某某与千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2453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千某某已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雷某某已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024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