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005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千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某某,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588号申请执行人雷某某,男,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两宜镇两一村。被执行人千某某,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官池镇西阳村。本院在执行雷某某与千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2453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千某某已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雷某某已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024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