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新洲执字第0049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谢宝如与刘��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宝如,刘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执字第00490-1号申请执行人:谢宝如。被执行人:刘金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2015)鄂新洲邾民初字第0004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双方约定由被执行人刘金华偿还申请执行人谢宝如借款5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刘金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刘金华在银行有存���,依法应予以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刘金华的银行存款5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15年10月8日起至2016年10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业审判员 胡卫军审判员 潘应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明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