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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崔著斌、徐长江、潘兴成与康期增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著斌,徐长江,潘兴成,康期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崔著斌,男,住所地安图县。申请执行人徐长江,男,住所地安图县。申请执行人潘兴成,男,住所地安图县。被执行人康期增,地址安图县。申请执行人崔著斌、徐长江、潘兴成与被执行人康期增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3日作出(2012)安白民初字第1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崔著斌、徐长江、潘兴成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登记,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崔著斌、徐长江、潘兴成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康期增的财产线索,本院又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康期增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图县人民法院(2012)安白民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申请执行人崔著斌、徐长江、潘兴成再申请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桂芳审 判 员  薛东昌代理审判员  李增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柴寿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