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从执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季林根申请执行梁瑜雷、梁强元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林根,梁瑜雷,梁强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从执字第116-1号申请执行人季林根,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被执行人梁瑜雷,男,1983年6月13日出生,侗族,本科文化。被执行人梁强元,男,1990年2月17日出生,侗族,大专文化。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从民初字第17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梁瑜雷、梁强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瑜雷、梁强元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梁瑜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江县支行的账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梁瑜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江县支行的账号的存款13000元至从江县人民法院专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永和审判员 王绍勇审判员 周 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沈维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