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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象执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林世洪、林佐健等与桂林市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世洪,林佐健,桂林市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象执字第500号申请执行人:林世洪申请执行人:林佐健被执行人:桂林市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林世洪、林佐健申请执行桂林市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房产查封中,尚有其他案件正在处置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象山区法院作出的(2015)象执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先勇审判员  李隆清审判员  徐忠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吕瑞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