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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罗田河民一初字第002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胜中与骆立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胜中,骆立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罗田河民一初字第00209-1号申请人张胜中。委托代理人丁文进,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骆立胜。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胜中与被申请人骆立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胜中为保证顺利实现其债权,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骆立胜所有的,位于某某县某某镇某某街南侧某某大厦×幢×单元×层×××室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张胜中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沪cj××××号本田雅阁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胜中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骆立胜所有的位于某某县某某镇某某街南侧某某大厦×幢×单元×层×××室商品房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张胜中所有的沪cj××××号本田雅阁轿车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奇光审 判 员  张亚萍人民陪审员  周伟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熊应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