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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22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夏×与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韩×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22461号原告夏×,女,1982年7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袁书敏,北京中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原告夏×与被告韩×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振中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及其委托代理人袁书敏,被告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7月8日登记结婚,于2010年1月6日育有一女韩×1。双方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摩擦,加之性格不合,矛盾日渐加深,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已分居五年多,原告一直与父母同住,在父母帮助下抚养女儿。被告这种对婚姻家庭不负责任的种种行为使原告的身心受到伤害,故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韩×1由原告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韩×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们只是因为孩子的一些事情发生矛盾,我和原告之间并没有矛盾。经审理查明,原告夏×与被告韩×于2002年自由恋爱相识,2008年7月8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初婚,婚后育有一女韩×1,2010年1月6日出生。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审理中,被告表示双方仍有夫妻感情,没有明显矛盾,不同意离婚。本案系原告第一次起诉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主结婚并长期共同生活,有良好的夫妻感情。对于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的矛盾及偶尔发生的冲突,双方应互谅互让地通过协商等方式妥善解决矛盾。原告现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但并无证据证明本案存在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关系破裂的法定情形,本院现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夏×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夏×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振中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