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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开民初字第03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林子余与丁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子余,丁永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0397号原告:林子余,居民。委托代理人:潘宝祥,东台市头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永生,居民。原告林子余与被告丁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庆海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陈志琴、人民陪审员钱红兰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子余及委托代理人潘宝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永生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子余诉称:原、被告原是业务往来关系。被告和其妻子,2013年9月9日向原告借款4万元,约期2个月归还;2013年9月13日,又向原告借款6万元,约期2个月归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此,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并按本金10万元从2013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逾期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丁永生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丁永生因做生意需要流动资金,2013年9月10日丁永生向林子余借款4万元,并由丁永生向林子余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借到林子余人民币肆万元整。借款2个月(2013.9.9-11.9)借款人:丁永生2013.9.9”。2013年9月14日丁永生又向林子余借款6万元,并由丁永生在前面的借条上向林子余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林子余人民币陆万元整。借款2个月(2013.9.13-11.13)借款人:丁永生”。原告催要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凭条及原告当庭陈述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被告向其出具的借条、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凭条以及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能够证实被告欠原告10万元的事实。故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既没有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现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按本金10万元从2013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丁永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可能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永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林子余支付欠款10万元,并按本金10万元从2013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逾期利息。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4元,由被告丁永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21,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7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周庆海代理 审 判员 陈志琴人民 陪 审员 钱红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代) 朱 明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