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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36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徐桂云与杨义伟、韩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桂云,杨义伟,韩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签发拟稿李树国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675号原告:徐桂云,农民。被告:杨义伟,农民。被告:韩伟,农民。原告徐桂云与被告杨义伟、韩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对被告杨义伟、韩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以自有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义伟、韩伟的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树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阚景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