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初字第019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某某平、冯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石某某,冯某某,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1962号原告胡某某。委托代理人胡某。被告石某某。被告冯某某。被告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某某平、冯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安广慧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旺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