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执字第7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吴美茹与李强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美茹,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执字第775-1号申请执行人吴美茹,女,汉族,住高州市。被执行人李强,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茂南法民三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李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强偿还借款48000元及利息(其中30000元的利息自2013年8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18000元的利息自2013年10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给申请执行人吴美茹,向申请执行人吴美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00元及执行费620元。但被执行人李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从2015年10月份起,每月划拨被执行人李强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3800元,汇入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迎宾支行的账户(账号:124201516010000181),��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饶茂刚审判员 柯子兴审判员 彭广木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潘明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