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城初字第008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贾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城初字第00863号原告贾某,女,198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刘某,男,1971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正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0元。审判员 胡文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闪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