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正民城初字第008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贾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城初字第00863号原告贾某,女,198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刘某,男,1971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正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0元。审判员  胡文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闪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