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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民初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长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富蕴县昊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长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富蕴县昊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初字第803号原告乌鲁木齐长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王远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宁敦辉,新疆博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雷,男,汉族,1975年3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系该公司副经理。被告富蕴县昊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富蕴县。法定代表人张俊香,系该公司经理。原告乌鲁木齐长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富蕴县昊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乌鲁木齐长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0年10月份,被告在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通过按揭贷款方式购买了一批运输车辆,原告为其提供担保。2010年12月3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欠款金额为371100.00元。后因银行没有按约定贷款金额全额放款,实际发生的担保费为335105.00元,现被告只归还了30000.00元,尚欠305105.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担保费30510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所有费用。本院认为,被告富蕴县昊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系张俊香个人投资的独资企业。该企业已于2015年5月11日被富蕴县工商局准予注销登记,根据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故原告将富蕴县昊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告起诉主体错误。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乌鲁木齐长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原告乌鲁木齐长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不予交纳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屈 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蔡富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