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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字第24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王登升与王卿、宋心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登升,王卿,宋心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2479号申请执行人王登升。被执行人王卿。被执行人宋心艳。申请执行人王登升与被执行人王卿、宋心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卿、宋心艳应付申请人王登升欠款49642.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卿、宋心艳已偿还5500元,余款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诸皇商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晓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执行员  谭夕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