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字第24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王登升与王卿、宋心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登升,王卿,宋心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2479号申请执行人王登升。被执行人王卿。被执行人宋心艳。申请执行人王登升与被执行人王卿、宋心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卿、宋心艳应付申请人王登升欠款49642.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卿、宋心艳已偿还5500元,余款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诸皇商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晓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执行员 谭夕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