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006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631号原告张某,女。被告张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张某承担150元。审 判 长 关晋生人民陪审员 杨吉祥人民陪审员 罗东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孙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