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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59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崔俊读与崔廷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俊读,崔廷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5901号原告崔俊读,男,1941年10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光,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永胜(崔俊读女婿)。被告崔廷朋(曾用名崔廷明),男,1962年8月7日出生。原告崔俊读与被告崔廷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俊读诉称:我与被告系东西邻居,我居东,被告居西。双方宅院间院墙由我垒建。2015年3月14日,我在原磉基上重建西院墙,遭到被告无理阻拦,致使施工人员无法施工,给我造成了经济损失。我找村委会调解未果,后又找中间人调解亦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不得阻拦我垒建西院墙,并赔偿我损失2000元。本院认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被告虽以排除妨害纠纷为案由起诉,但双方之间的争议,实为双方宅基地使用权的争议,该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现原告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不得阻拦其垒建西院墙,而应先经人民政府确定宅基地范围后再行处理排除妨害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俊读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志满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彭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