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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018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程小平与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1839号原告程小平。被告高峰(高启峰、高海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小平诉被告高峰(高海峰、高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小平于2015年10月8日以双方达成了庭外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小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冠启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