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执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余乃灯与黄良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乃灯,黄良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608号申请执行人余乃灯,男,1974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黄良元,男,1969年7月15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的(2015)连民初字第13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继续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连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连民初字第1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立宏审判员 罗婕妤审判员 林隆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记员(代)周荣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