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商催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青岛胶南石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商催字第31号申请人:青岛胶南石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张忠旺,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四鹏,青岛黄岛周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玉家,青岛黄岛周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青岛胶南石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公告期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代码为3130005225661693、金额为10000元,出票人为青岛华天车辆有限公司,出票时间为2014年10月23日,到期日为2015年4月23日,收款人为青岛易斯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青岛胶南石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青岛胶南石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青岛胶南石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薛志芳审判员 张成镇审判员 孙维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海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