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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执保字第15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山东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解洋、解恒庆等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解洋,解恒庆,张夫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1545号原告山东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209-16号。法定代表人王恩江,董事长。被告解洋。被告解恒庆。被告张夫竹。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3104号原告山东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解洋、解恒庆、张夫竹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5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原告山东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原告山东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予以查封;二、查封的期限为2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史运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