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保字第15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山东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解洋、解恒庆等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解洋,解恒庆,张夫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1545号原告山东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209-16号。法定代表人王恩江,董事长。被告解洋。被告解恒庆。被告张夫竹。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3104号原告山东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解洋、解恒庆、张夫竹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5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原告山东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原告山东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予以查封;二、查封的期限为2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史运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