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法民初字第021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冉玉珍与张根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玉珍,张根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2176号原告冉玉珍,女,195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委托代理人王永昌(冉玉珍之丈夫),居民,住丰都县。被告张根生,男,194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冉玉珍诉被告张根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冉玉珍于2015年10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玉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冉玉珍负担。审 判 长 陈 芮人民陪审员 周 霖人民陪审员 江其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渡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