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终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杨生津与薛克斌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克斌,杨生津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终字第2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薛克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生津。上诉人薛克斌与被上诉人杨生津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60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薛克斌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薛克斌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98元,由上诉人薛克斌承担。审判长 许文贤审判员 吴秀屏审判员 陈江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