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114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叶特光与被执行人方金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特光,方金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1144-1号申请执行人叶特光,男,汉族,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程志文,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方金石,男,汉族,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宿舍,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叶特光与被执行人方金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65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方金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叶特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被执行人方金石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叶特光借款人民币(下同)2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20000为本金,按月利1%自2014年9月2日计至2014年11月1日至)、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11月2日计至判决指定的付款之日止)、受理费163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方金石未在深圳市内居住,目前无法查找到其下落。本院依法向工商、车管、银行、证券、房产部门对被执行人方金石的财产进行查证,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方金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叶特光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方金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叶特光告知上述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方金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叶特光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方金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叶特光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郑作华执行员 艾小亮执行员 赵 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科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