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平民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孙某某诉被告赵某某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平民初字第324号原告:孙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喀左县大城子镇昌。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喀左县白塔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赵某某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志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夏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