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民三初字第47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陈光辉与旷杰雄、陈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辉,旷杰雄,陈淑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三初字第471-1号原告陈光辉,男,汉族。被告旷杰雄,男,汉族。被告陈淑云,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光辉与被告旷杰雄、被告陈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请求本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按月利率3%支付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借款全部偿还之日止的违约金。并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房屋权利人为被告旷杰雄的,位于岳阳楼区***办事处*****社区,所有权证号为****号房号为***的房产一套,并已向本院提供房屋所有权人为陈光辉,房产证号为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号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房屋所有权人为旷杰雄,所有权证号为*****号,房号为****的房产一套。二、冻结所有权人为陈光辉,房产证号为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号的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建岳审 判 员 陈 丹人民陪审员 韩秀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小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