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楼建萍与刘江南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楼建萍,刘江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保字第64-1号申请人:楼建萍。被申请人:刘江南。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2015)甬慈保字第6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以其已与被申请人刘江南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刘江南名下的车牌号为浙B×××××车辆的扣押及限制过户。本案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楼建萍负担。审 判 员 宋国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施梦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