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执字第0008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党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某、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XX,李XX,张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080-1号申请执行人党XX,男,19XX年XX月X日生,汉族,住XX县XX镇XX村**组。被执行人李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县XX镇XX村*组。被执行人张XX,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XX县XX镇XX村*组。党XX与李XX、张XX健康权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04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确认的被执行人李XX应赔偿申请人22051.29元及利息、受理费1000元;被执行人张XX应赔偿申请人41161.14元及利息,受理费1000元。经执行,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李XX银行存款2000元。现查明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04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晓刚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王军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李民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