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滨民初字第005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茅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启滨民初字第00548号原告茅某。委托代理人张柏春,启东市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某。原告茅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袁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茅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柏春、被告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茅某诉称,夫妻双方婚前无基础,婚后无感情,被告在工厂打工所赚的钱从不交给原告,甚至原告治病,都到父母处拿钱用,被告不闻不问,要求判决原、告离婚。被告曹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实,与被告有一定感情,婚后工资等收入均交给原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原告亲戚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2015年6月20日,原被告来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双方订立一份婚后协议书,并和好。后双方再次为琐事争吵,告遂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书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主结婚,已积累了一定的感情,虽然生活中因琐事发生争吵,但尚未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只要原、被告双方能互相体谅,互相关心,其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原告诉请离婚,无法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精神,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茅某与被告曹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该院开户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审判员 袁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施望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