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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城民初字第16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薛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1614号原告薛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某负担。审判员  樊世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正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