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城民初字第16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薛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1614号原告薛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某负担。审判员 樊世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正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