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涵执字第153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涵江支行与郑岸切、陈秀梅、蔡志忠、陈国森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涵江支行,郑岸切,陈秀梅,蔡志忠,陈国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字第153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涵江支行,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负责人XX凤,行长。被执行人郑岸切,男,197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陈秀梅,女,198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蔡志忠,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陈国森,男,196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仙游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5)涵民初字第123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秀梅有车牌号为闽B×××××小型汽车一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秀梅所有车牌号为闽B×××××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