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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申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成都市世代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南药川江医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四川南药川江医药有限公司,成都市世代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申字第1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四川南药川江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雍建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屈德洋,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成都市世代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鄢定长,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四川南药川江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江医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成都市世代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代投资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4)龙泉民初字第2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申请人川江医药公司申请再审称:1、没有收到任何法律文书,程序上有瑕疵;2、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故请求撤销本院(2014)龙泉民初字第2307号民事判决,依法重审本案。经本案审查查明,申请人川江医药公司2010年5月14日向被申请人世代投资公司借款人民币600万元,并分别出具《借条》、《收条》、《委托书》各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成都市世代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陆佰万元整,我公司用于急需周转。借用期最长时间两个月,到期后我公司无任何条件必须归还!我公司属南京医药控股94.30%。”;《收条》载明:“收到成都市世代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民币陆佰万元整。”《委托书》载明:“我公司向成都市世代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借的人民币陆佰万元整(6000000元)委托贵公司将此款转入我公司指定的长青制药有限公司账户。全称:成都长青制药有限公司,账号:,开户行:中信银行成都双楠支行。”申请人在借条、收条及委托书中均加盖公司印章予以确认。2010年5月17日,被申请人向被告指定的案外人成都长青制药有限公司转账支付了案涉借款600万元。另查明,川江医药公司在借款到期后,由于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归还,世代投资公司委托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分别于2012年7月9日和2014年7月1日向其发出催款函,要求其偿还借款未果,故酿成诉讼。法院在审理案件中,经公告送达、传票传唤,川江医药公司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根据查明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川江医药公司偿还借款600万元是正确的,其提出再审申请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川江医药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四川南药川江医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钟 宏审 判 员 彭 勇代理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范远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