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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东民初字第15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罗兵与汤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兵,汤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1584号原告罗兵,男,汉族,1971年3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被告汤轲,男,汉族,1980年9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原告罗兵与被告汤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兵诉称,被告于2011年11月14日向原告借款190000元用于工程开支,并口头约定利息,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经原告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9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罗兵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卫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