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侯民初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侯民初字第1371号原告黄某某,女,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宁某某,男,197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因以撤诉方式结案,依法减半收取,实收122.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剑飞代理审判员 马 青人民陪审员 林金水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邱胜利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