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执字第34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景才与被执行人刘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景才,刘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州执字第344-2号申请执行人宋景才,男,1971年生,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州县。被执行人刘芝,女,1965年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肇州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庆民一民终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宋景才自愿放弃。执行费5990元,申请执行人宋景才自愿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2014)州朝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凤彬审 判 员 崔晓文代理审判员 王 龙二0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马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