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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侯民初字第29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福州市鼓楼区杉拓办公用品经营部与福建省轻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侯民初字第2914号原告福州市鼓楼区杉拓办公用品经营部,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经营者张建煌,职务负责人。被告福建省轻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福建省闽侯县。法定代表人李祥凌,职务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市鼓楼区杉拓办公用品经营部与被告福建省轻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市鼓楼区杉拓办公用品经营部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了支付欠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损害公共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市鼓楼区杉拓办公用品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福州市鼓楼区杉拓办公用品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林燕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