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20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大荔某某汽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某某、李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荔某某汽贸有限公司,孙某某,李某某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2089号原告大荔某某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荔县城关镇东长村口。法定代表人吕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孙某某,女,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澄城县城关镇东九路饲料公司。被告李某某,男,196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澄城县城关镇东九路饲料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荔某某汽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某某、李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荔某某汽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某某、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荔某某汽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某某、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3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跃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焕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