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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20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大荔某某汽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某某、李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荔某某汽贸有限公司,孙某某,李某某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2089号原告大荔某某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荔县城关镇东长村口。法定代表人吕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孙某某,女,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澄城县城关镇东九路饲料公司。被告李某某,男,196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澄城县城关镇东九路饲料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荔某某汽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某某、李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荔某某汽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某某、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荔某某汽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某某、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3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跃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焕谋 微信公众号“”